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救助。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事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并保存有关家庭暴力的证明材料,并对家庭暴力行为人进行法制教育。根据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政府和社会组织可以设立妇女救助站,为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紧急救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