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禁止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接到受害妇女的求助或者知情人的举报,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劝阻,可以向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公安、妇女联合会等单位举报。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