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三十六条已修改禁止干涉妇女婚姻自由。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迫使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离婚,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其家庭生活。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骚扰女方。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