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禁止干涉妇女婚姻自由。

禁止以暴力、威胁、侮辱、诽谤等手段,迫使生育女婴或者不育的妇女离婚,干涉老年妇女离婚、再婚及其家庭生活。

婚姻关系解除后,男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纠缠、骚扰女方。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