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五条已修改禁止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以及进行淫秽表演活动。收容教育场所应当对被收容的卖淫妇女进行道德、法制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艾滋病的检查、治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