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禁止以带有性内容或与性有关的肢体行为、语言、文字、图片(像)、电子信息等形式,违背妇女意志,故意对其实施性骚扰。

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妇女联合会、法律援助机构和公安等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为受害妇女提供帮助。

用人单位和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未经受害妇女同意,大众传播媒介不得报道受害妇女姓名以及其他足以识别受害妇女身份的信息。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