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人身权利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或者不孕的妇女。禁止溺、弃、残害女婴。对溺、弃、残害女婴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查处。被遗弃的女婴由有关部门责令遗弃者领回抚养。民政部门对无人收养的女婴应当依法妥善安置。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