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三十条已修改结婚、离婚、丧偶的妇女,未迁出户口,且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的,依法享有其户籍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权。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