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在新居住地生活但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