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五章 财产权益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