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二十条已修改用人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或者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