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九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和条件,安排休养、疗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