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