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保护妇女的特殊权益,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