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第九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