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县(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竣工图及其他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