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第八条已修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