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工程建设程序第十条已修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者其他有关手续,应当明确具体期限;需要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补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要求。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