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安全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批准手续;可能影响到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还应当事先通知该地区的单位和居民:(一)临时占用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信等公共设施的;(三)临时停水、停电、停热力、停煤气、中断道路交通的;(四)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