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五条已修改工程建设推行建设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造价、工期等进行控制,并对因监理过错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