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第十四条已修改从事工程咨询、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省外从事招标代理、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进入本省承接业务,应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验资格(资质)。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