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民营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待遇。减免税所得应当作为企业的发展基金,主要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