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二章 设立、认定、变更与终止第十一条已废止民营科技企业,依照有关规定,按下列程序进行登记和认定:(一)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二)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三)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民营企业,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科技企业认定,领取科技企业证书。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