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其大型活动尚未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举办活动的,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