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有效建筑物及其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和消防管理规定、限员的场所严重超员经营出现事故隐患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公共场所经营项目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停业整顿。公共场所从业人员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