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治理、排除噪声污染。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