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修改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铁路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文化、卫生、工商、商务、经济综合等部门应当协助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