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本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科学划定、及时调整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