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大型货车、拖拉机、普通三轮摩托车和农用三轮汽车等高噪声机动车辆应当按照公安部门划定的路段和时间行驶。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