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机动船舶应当保持消声器正常工作,排放的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内河船舶噪声级规定》。机动船舶进入市区水域、码头,禁止使用汽笛。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