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消声系统正常工作,禁止拆卸消声装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