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在禁鸣的区域、路段和时间内不得鸣放喇叭。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