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引进噪声排放超过国家标准的技术和设备。禁止生产、销售国家公布的停止生产、销售的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设备。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