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不得将产生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能力的单位和经营户使用。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