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因建筑施工、工业生产、商业经营活动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依法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

逾期未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的,视为拒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