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但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已经做了修改拟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原提案人不能撤回。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