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决算报告、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负责归纳整理审议意见。整理审议意见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整理归纳的审议意见经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送常务委员会秘书长核签,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签发后,连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一并送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