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会议审议第三十六条已修改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专项工作报告、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以及审查报批法规时,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通知有关单位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