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未按前款时间提出的议案,一般不列入最近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特殊情况下,提案人可以随时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经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