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收到议案后,由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是否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十日前,对收到的议案提出审议意见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工作委员会审查议案时,可以通知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列席委员会会议。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