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八条有效归侨、侨眷有权继承或者接受境外亲友的遗产、遗赠或者赠与,有权处分其在境外的财产。归侨、侨眷需要处理上述事宜时,有关部门应及时予以办理手续。归侨、侨眷将其在境外的财产调入国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财产转换成外汇调入国内的,依法享受有关免税的待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