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七条有效归侨、侨眷可以自由选择侨汇结算方式,有权自由支配侨汇,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干涉。归侨、侨眷因私出境时,可以按照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兑换一定数额的外汇。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