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六条有效侨汇是归侨、侨眷的合法收入,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并依法享爱有关免税的待遇。银行对侨汇应当及时解付,不得积压和挪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索、侵吞、冒领、截留、克扣侨汇,也不得强行摊派、借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通知银行冻结、没收侨汇,不得向银行查阅侨汇凭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