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三条有效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归侨职工,工龄满三十年以上退休的,退休金中的原标准工资的不足部分由所在单位补足。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