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归侨学生、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升学、就业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照顾。

(一)参加高考的考生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照顾,并由学校审查录取;

(二)报考电大、夜大、函大、职大、业大和中学、职业中学、技工学校,总分低于录取分数线10分(含本数)以内的,予以照顾录取;

(三)参加劳动就业文化考试的,给予总分增加10分的照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