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对生活贫困的归侨、侨眷,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扶持其摆脱贫困;无劳动能力又无人抚养的归侨、侨眷,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照顾。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