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设置单位、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维护、更新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