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拆除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