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