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公开宣传、使用未经批准的地名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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