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吴文化地名保护应当坚持使用为主、注重传承的原则。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在用地名的更名应当严格控制。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不在使用的地名应当按照地域就近原则优先采用。未被采用的,应当采取挂牌立碑等措施加以保护。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