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地名管理条例/第六章 吴文化地名保护第三十二条有效拆除或者迁移吴文化地名保护名录中地名所指称的地理实体的,有关部门应当事先会同地名主管部门制定地名保护方案。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